时间:2015-12-16 10:14 文章来源:网友分享 作者:网友分享 阅读数:次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也没有将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界定为信托财产。相反,还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此,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不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其他以“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服务”等冠名的非金融机构从事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活动
不论是上述哪类理财业务,均属金融业务,只有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开展,非金融机构以任何名义、采用任何方式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都属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通过设立有限合伙,自己充当普通合伙人,募集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合法从事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活动属于有限合伙法律关系。
什么情况下“委托理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是否存在保底条款
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含有保底条款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之一。
主要理由在于:
(1)在含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中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保底理财虽然形式上也存在所谓的委托,但实质上券商和客户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客户与券商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是一种约定到期的承诺书。因此,保底理财不具有委托理财的最本质的特征即委托关系的存在。
(2)含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的投资行为体现的是券商的意愿。券商在取得客户投资的资产后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资的,投资结构、投资方法和投资时机等均是由券商自己决定,体现的是券商自己的意愿,没有体现客户的意愿。在这些活动中,客户关注的是券商向其所作的承诺,但并不关心证券公司如何使用其投入的资产。而体现客户意愿是委托理财内在的应有之意,含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难以归入正常的委托理财业务。
(3)含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客户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在含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中,券商无论是否盈利都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客户兑付承诺的本息,即客户投入资产的风险完全由证券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投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储蓄行为,而券商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吸存行为。委托理财与借贷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风险的承担问题,委托理财中客户并没有转移资金的所有权,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完全转移了资金的所有权,借贷合同是债权凭证。因此,含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不符合委托理财的属性,而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接利棒jieliok.com的私募宝适合于熟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且不具有保底条款,接利棒jieliok.com的跟投宝与融资宝适合于熟人之间借债,约定借债的收益率,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融资宝的浮动分红属于约定合同中的利益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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